12月申报提醒来啦!
2017-12-01 来自: 西安义源和会计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:1080
12月申报期限
消费税申报期限至12月15日。
企业所得税(按月)申报期限至12月15日。
废弃电子电器处理基金申报期限至12月15日。
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期限至12月15日。
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期限至12月15日。
根据《***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》(***税务总局公告2017第11号)规定:
“七、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,需要补***的,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***(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)。”
根据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》
(财税〔2017〕76号):“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,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,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(含本数)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免征增值税。”
根据《财政部 ***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.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6〕136号)的规定:
“一、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,对购置1.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.5%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。自2018年1月1日起,恢复按10%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。
根据《***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“三证合一、一照一码”登记制度改革相关培训资料的通知》(税总办函〔2015〕1089号)第一条的规定:
(一)“一、“三证合一”登记制度改革内容
……
(二)“三证合一、一照一码”登记制度改革过渡期
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底为过渡期,原营业执照、组织机构代码证、税务登记证仍可继续使用。在办理企业类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时,换发“一照一码”执照,原营业执照、组织机构代码证、税务登记证由企业登记机关收缴、存档。
从2018年1月1日起,一律改为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,原发证照不再有效。”
因税务机关年终结算的原因,12月的最后两个工作日,有可能出现部分涉税业务的暂停办理,请纳税人合理安排好办税事项,可适当提前前往办理业务。